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有望进一步推动用药升级

  • 泛略咨询
  • 2018-10-2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每年最多可降低患者27000元的用药负担,利好同类高层次药物。此次个税专项抵扣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大病医疗支出,最高可享有60000元的个税抵扣。该部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在其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规可一定程度提升患者大病医药费用的偿付能力,并进一步推动用药升级,促进用药结构从低价药向高品质药转型。
 
  消费结构的改变将传导至药品生产端,倒逼企业升级创新。该抵扣办法相当于在一定价格范围内,缩小不同质量层次的同类药物的价格差距,那么疗效确切、更为安全或在其他方面具有优势的产品在一定程度弥补其价格劣势的情况下,有望最终在竞争中胜出。尤其年治疗费用较高,医保覆盖有限的肿瘤药、慢性病用药等领域,包括高端抗癌药(如白蛋白紫杉醇),糖尿病药物(如三代胰岛素)、免疫风湿类药物(如TNF-α类)等。患者大病用药的消费升级也将最终倒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谋求创新,而非一味开展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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