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农村部官网12月1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渔港监管,改善渔港环境,经农业农村部研究,决定在沿海渔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就有关要求发布通知。
文件要求,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对于二级及以上渔港,沿海各地要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指导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升级或细化标准,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对于三级及其他渔港,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环渤海三省一市的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沿海地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此外,还要开展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农业农村部将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对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各地要参照上述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