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在其官网上挂出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计划。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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