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已出台《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个细则,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阐述。
《条例》规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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