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等。《办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 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
在建立检验检测制度方面,《办法》 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办法》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办法》还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对此,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分析认为, 《办法》有利于新势力造车企业的更快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 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此外,办法将充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促进汽车企业后合资时代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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